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本館演講廳、多媒體講堂、大門廣場、美術園區(星光草坪、下凹庭園)及碑林廣場。 本條定義的名詞 場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