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4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結束後,將場地設備點交歸還,並於十日內,至本團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