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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團審核通過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
申請人使用場地設備逾申請時段者,應依所逾時間加計使用規費,並應於使用結束後七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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