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館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如下:室內場地:游藝堂、實驗劇場、會議室、視聽教室、電腦教室、工藝教室、舞蹈教室、綜合教室A、綜合教室B、研習教室一、研習教室二、研習教室三、聯誼廳。室外場地:地景廣場、叢林廣場及藝文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