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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本館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如下:室內場地:游藝堂、實驗劇場、會議室、視聽教室、電腦教室、工藝教室、舞蹈教室、綜合教室A、綜合教室B、研習教室一、研習教室二、研習教室三、聯誼廳。
室外場地:地景廣場、叢林廣場及藝文廣場。

借用人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有關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各項相關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