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第3條 法規: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3條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一、評議委員。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