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4條 評鑑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