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4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出缺,由文化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一、辭職或死亡。二、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聘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