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7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7條 本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盤點,並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陳報文化部審核後,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