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4條 本中心應定期辦理公有財產檢查,文化部並得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