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33條 法規: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相關法規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33條 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前項認可展出之申請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