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32條 法規: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相關法規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32條 政府得將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委託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將辦理獎勵或補助之規定,送委託機關核定。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訂定資訊透明及利益迴避相關規章,送委託機關備查,並對外公開。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公告獎勵或補助名單及金額。委託機關為監督、瞭解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獎勵或補助情形,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