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之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得逕以政府採購法規定之下限期限定之。
但有特殊或緊急情形,經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