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19條 法規: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19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之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得逕以政府採購法規定之下限期限定之。但有特殊或緊急情形,經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