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17條 法規: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17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