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應注意廠商履約之工作、勞動條件及投入經費之情形,訂明合理之付款期程及比率。
案件履約期限逾六個月者,契約價金以分期付款為原則。
契約價金有支付預付款者,以不低於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分期付款之第一期款,亦同。
契約價金給付之最後一期,以不高於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第三項有支付預付款者,可視個案情形規定免收預付款還款保證金。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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