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美感培養、藝文體驗、藝術計畫、環境美學、策展、民眾參與、教育…
- 第3條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審議、執行、獎勵及其他相關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4條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依下列規定提送審議: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其主管之重大公共工程及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
- 第5條興辦機關(構)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擬具申請書,經各該審議機關審議會審核同意,將全部或部分經費納入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
- 第6條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興辦機關(構)得將完成相關法定審查許可之工程圖樣、說明書、模型或立體電腦…
- 第8條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具公共藝術專業或參與經驗者,組織公共藝術輔導團,提供興辦機關(構)辦理設置計畫、教育推廣、民眾參與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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