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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機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
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士遴聘之,各款至少一人: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領域。
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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