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5條 法規: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九章 附則 第35條 文化部為提昇公共藝術辦理品質,或獎勵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公共藝術者,得就其辦理內容進行評選;成效卓著者,得發給獎狀、獎座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協助或獎勵之。獲前項獎勵之興辦機關(構),應適度獎勵相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