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3條 法規: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九章 附則 第33條 二案以上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興辦機關(構)得合併統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且後續管理維護及產權問題無虞者,興辦機關(構)得另尋覓合適地點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