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1條 法規: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八章 專案管理及利益迴避 第31條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間,不得參與應審議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審議會及執行小組委員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審議會及執行小組委員違反前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審議機關、興辦機關(構)查證屬實者,應解任之,並自文化部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除名,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