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2條 法規: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五章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 第22條 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執行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一。執行小組及專案管理廠商之名單,應於徵選簡章中揭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