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執行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執行小組及專案管理廠商之名單,應於徵選簡章中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