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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核定前,興辦機關應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或徵選小組專業類三位以上成員,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前項鑑價會議審核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及管理維護方式等。
其會議決議得做為議價底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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