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8條 法規: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四章 執行小組組成及任務 第18條 執行小組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成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成員人數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