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12條 法規: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12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獎牌、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獎牌、獎座、獎金繳回本局。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數位出版金鼎獎之各類獎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