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 第11條 法規:電影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相關法規 電影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1條 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其公開映演之有效期間為四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授權發行期間不及四年者,以授權發行期間為限。二、於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以該影展期間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