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之順序,以申請之先後為準。審議之順序,經各申請人同意者,得於審議日前一上班日辦公時間內申請對調,每一電影片以對調一次為限。申請人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排定審議日前一上班日辦公時間內,將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送審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審議申請案。前二項所稱辦公時間,指中央主管機關之辦公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