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審議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有重大影響公股釋出作業之事由,經審議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行政院得令公股釋出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暫停公股釋出計畫之執行。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主管機關應會商持有公股之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向行政院提出公股…
- 第5條前條所稱公股釋出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公股持有之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二、持有之公股…
- 第6條前條第七款所稱優惠認購比例,以釋股價格折讓百分之十為限;所稱優先認購比例,以釋股總額百分之十之股份為限。無線電視事業員工…
- 第7條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相關之股權轉讓事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十日內,組成股權轉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置成員…
- 第9條無線電視事業應於公股釋出後三十日內,由其員工通知原事業主之留用意願。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不同意留用。未留用員工,其離職給…
- 第10條政府機關(構)應將公股釋出所得股款,循預算程序,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政府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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