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所稱公股釋出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公股持有之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二、持有之公股名稱及數額。三、釋出之公股總數額,如有未分配股票股利者,其處理方式。四、釋股執行期間,其為分次釋股者,並應載明分次釋出之公股數額。五、選定之承銷或代銷機構及約定事項。六、股價價格鑑定或估算機制。七、政府機關持有之公股釋出時,應優先以公開方式辦理全民釋股作業之計畫及無線電視事業員工優惠優先認購之比例。八、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