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2條 法規: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公股,指下列機關(構)、法人持有之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一、政府機關(構)。但因抵稅而持有之股份,不在此限。二、政府投資之事業。三、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前項第一款所稱政府機構,指政府百分之百直接投資之事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