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為處理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持有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並提升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以追求優質傳播文化,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股,指下列機關(構)、法人持有之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
一、政府機關(構)。
但因抵稅而持有之股份,不在此限。
二、政府投資之事業。
三、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
前項第一款所稱政府機構,指政府百分之百直接投資之事業。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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