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10條 法規: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二章 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程序 第10條 政府機關(構)應將公股釋出所得股款,循預算程序,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公股釋出後,其主管機關應協調該財團法人將所得股款,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前二項所稱負擔,專指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並將受贈之金額全部用於第十六條收買非公股股東之股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