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或澳門之正體字及外國文字新聞紙、雜誌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銷售登記許可證後,始得在臺灣地區銷售。
銷售時,應按期送主管機關一份。
銷售登記許可證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同原銷售登記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終止銷售時,應檢同原銷售登記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銷售之香港或澳門新聞紙、雜誌逾三個月未進入臺灣地區,或中斷進入臺灣地區,新聞紙逾三個月、雜誌逾六個月者,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銷售登記許可證。
以虛偽不實資料取得銷售登記許可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註銷其銷售登記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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