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依第五條進入臺灣地區、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八條在臺灣地區銷售或依第九條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出版品,發現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其屬新聞紙、雜誌者,主管機關並得註銷其銷售登記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