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18-1條 法規: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四章 附則 第18-1條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所為之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