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核驗或留待審查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所有人或持有人退運、銷磁或銷燬。但所有人或持有人逾期未處理,或付郵遞送經留待審查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