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三章 香港澳門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 第11條 香港或澳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經核驗無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