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金鼎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9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與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