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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鼎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一、雜誌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各獎項得獎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政府出版品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
圖書獎之作者非為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構)之人員者,另頒發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
四、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六、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作品封面。
七、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八、得獎之作品由二家以上出版事業共同出版或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獎金由共同出版或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九、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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