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1條 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片)、封面及封底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封面及封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前項封面及封底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