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8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電臺之設立,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送由行政院新聞局轉送交通部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經交通部查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並經行政院新聞局發給電視執照,始得播放。電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