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43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五章 救濟 第43條 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者,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得請求更正。電臺應於接到請求後十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或為更正而特設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因錯誤之報導,致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時,公視基金會及電臺相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