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7條 報名參賽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前項參賽件數,於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按各播送頻道計算之;政府捐助成立之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電視事業以客家、原住民族語言頻道播送者,亦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