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一、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二、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三、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