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獎項報名者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報名。
二、特別獎項: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相關公協會或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但推薦大陸地區人士應不予受理。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
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