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一、節目獎、個人獎及廣告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電臺獎:由無線廣播事業報名。
參賽專業頻道獎者,以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為限。
三、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
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