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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廣播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廣播金鐘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
入圍者、得獎者如非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廣播金鐘獎專刊、廣播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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