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大陸地區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一、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第5條大陸地區出版品經核驗無前條規定情形且未逾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前…
- 第6條政府機關、大專校院、相關學術機構、團體、大眾傳播機構或學者專家有必要使用具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之大陸地區出版品者,應專案…
- 第7條臺灣地區雜誌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接受授權在臺灣地區發行大陸地區雜誌。前項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 第8條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合法登記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主管機關對於前項…
- 第10條大陸地區出版品,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或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後,發現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 第11條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出版品,不得銷售。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且於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出版品…
- 第12條主管機關得委託圖書出版公會或協會(以下簡稱公、協會),辦理許可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以下簡稱大陸簡體字圖書)…
- 第13條申請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者,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如下:一、申請書。二、進口銷售大陸簡體字圖書清冊。三、大陸簡體字…
- 第14條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申請者應於該圖書之版權頁標示申請人名稱、電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 第15條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發現有違反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第十三條第二項或前條規定者,其原發之銷售許可函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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