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二章 大陸地區出版品之管理 第6條 政府機關、大專校院、相關學術機構、團體、大眾傳播機構或學者專家有必要使用具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之大陸地區出版品者,應專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前項申請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