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3條 法規: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建造物所有人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申請登錄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應檢具申請表、建造物所有權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建造物所有人提出前項申請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視其資料完整,並提供相關之諮詢、資訊或其他必要之輔助;資料不完整而可補正者,得請其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